突发!特朗普签署《加强海关执法》行政命令:出口美国门槛一夜暴增!

2026年06月05日

重磅!当地时间6月3日,美国白宫官网发布公告,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名为《加强海关执法》的行政命令。该命令旨在对美国进口商品的海关执法体系进行数十年来最彻底的改革,核心是大幅提高对“外国进口商”的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这一行政命令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对美贸易的报关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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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白宫官网

该行政命令针对进口商(IOR)的严格要求如下:

1.资产与财务门槛大幅提高

最低有形资产要求:所有进口商必须在美国境内保持最低水平的有形资产(如仓库、设备、办公场所等),具体标准由美国海关界定。

强制提高保证金:进口商须购买更高额度的保证金(Bond),且外国进口商不得使用连续保证金(Continuous Bond),除非能证明收入得到充分保护。这意味着每次进口可能都需要单独办理保证金。

2.身份认定与“良好信誉”制度

行政令将进口商严格分为两类:美国本土进口商:个人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实体在美国注册、位于美国、实际控制人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可在美运营进口业务。外国进口商: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 禁止使用非正式报关——正式报关须加入C-TPAT或使用C-TPAT认证报关行。

“良好信誉”制度:所有进口商必须保持CBP认定的“良好信誉”。有以下记录的将被直接禁止进口:·非法进口芬太尼等违禁品·存在违规历史且未整改

3.信息披露与数据报送

进口商须向CBP提供以下新增信息:·预计进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权与实际受益人信息·商业关联披露·美国境内资产披露·提交出口国清关时的报关文件(90天内实施)

4.正式报关的额外门槛

外国进口商使用正式报关时,必须满足以下二选一:

·加入CBP的C-TPAT反恐认证(需验证通过);·或使用C-TPAT认证的持牌报关行代理申报。

5.执法与处罚升级

·罚款起步50%:民事罚款不低于评定金额的50%,不再对重复违规者减轻处罚。·强化追责:CBP将加大对低报货值、归类错误、非法转运的执法力度。·可用资产抵缴:外国进口商在美资产可用于追缴欠税和罚款


总结就是外国进口商(IOR)将面临资产要求、高额保证金、C-TPAT认证、禁止非正式报关、50%罚款起步——五重枷锁。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没有在美实体资产的中国卖家,将无法再以“外国进口商”身份独立完成对美出口的清关流程,必须寻求美国本土合作伙伴或彻底转型物流方案。

这些要求将在行政令签署后90至180天内陆续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尽快评估现有发货模式,提前规划合规路径。

原文如下:

《加强海关执法》

根据我作为总统,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特此决定并命令:第一条。目的。海关执法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至关重要。有效的海关执法防止非法和危险货物的进口;确保登记进口商(IORs)被正确识别并对所欠关税负责;并保证遵守多项联邦法律,包括强迫劳动、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记、知识产权、税收征收和产品安全等法律。

海关改革早该进行。系统性低效、漏洞、执法机制不足和过时流程为恶意行为者提供了规避联邦法律的机会。不合规的例子包括低估进口价值、隐瞒IORs及进口货物的关键信息,以及通过各种安排和方案逃避缴纳关税。这些行为威胁国家安全,破坏外交关系,损害国内企业,并伤害美国人。

美国必须通过全面改革加强海关执法,包括通过机构行动和立法。此类改革应聚焦于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合法贸易、确保关税及时征收、现代化系统和流程、加强合规机制、提高透明度,以及保护美国人和国内经济。

Sec。2. 登记进口商。(a)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土安全部部长(部长)应根据19 U.S.C. 66、1484、1498、1623、1624和4320及其他适用法律,采取措施修订进口商资格规定、指导和政策,使其与本命令政策一致。这些修订内容包括:

(i) 要求IOR始终维持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为确保遵守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的最低有形国内资产、保证金或两者,并提高IOR的最低保证额;

(ii) 

(iii) 要求指定并向CBP报告IOR,并要求所有根据19 U.S.C. 1484的正式入境及根据19 U.S.C. 1498颁布的法规下的非正式入境,必须提供债券或足够的有形国内资产或两者;以及

(iv) 要求IOR向CBP提供额外数据和身份信息,包括预期进口量、年度组织数据、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披露、业务关联披露、国内资产披露,以及CBP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

(b)(i)根据19 U.S.C. 66、1484、1498、1623、1624和4320及其他适用法律,部长应及时发布、修订、修改或撤销任何相关法规、政策或指导,禁止外国IOR根据19 U.S.C. 1498颁布的法规提交非正式入境。

(ii) 这些禁止非正式入境的规定对于进口低价值物品的外国IORs是必要的,因为这些IOR的处境与美国IOR不同。部分原因是外国个人和公司进口的低价值物品数量远多于此,这些公司对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不熟悉,且在违规时面临较低的罚款和经济后果,而罚款金额与价值相关。美国必须能够通过有意义且有效的执法行动应对这些挑战,这一点至关重要。美国在针对外国IOR等外国行为者执行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时面临巨大障碍,尤其是当资产、运营和关键人员位于海外时。禁止提交外国IORs的非正式申报,使所有IOR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根据其个体情况平等对待,同时保护美国收入和国内产业、保护美国消费者、加强国家安全以及维护外交关系。无论如何,我认为在非正式入境环境中,将外国IOR与美国IOR平等对待既不符合国家安全利益,也不切实际可行。

(c)(i)根据19 U.S.C. 66、1484、1498、1623、1624和4320条及其他适用法律,部长应迅速发布、修订、修改或撤销任何相关法规、政策或指导,要求外国IOR在正式入境时:(1) 不得依赖连续保证金以满足入境保证要求, 除非CBP允许,且外国IOR已证明收入将得到充分保护,且确保遵守CBP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指令;以及(2)在CBP认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CBP的反恐海关贸易伙伴关系(CTPAT)中进行验证,或使用CTPAT认证并持牌的海关代理向CBP提交入境。

(ii) 这些额外的正式入境要求对于外国IOR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些IOR与美国的IOR并不相似。美国在针对外国IOR等外国行为者执行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时面临巨大障碍,尤其是当资产、运营和关键人员位于海外时。诸如税收规则等原则强化了美国对外国IOR施加更高要求的重要性,因为外国IOR更容易逃避支付债务及因违反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而产生的其他后果。外国IOR可能会利用美国海关和贸易法拒绝偿还海关债务,明知国际执行国内关税法律和法规所带来的挑战。由于这些挑战在美国的IORs中不存在,外国IORs正式入境的额外要求使所有IOR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根据其个体情况平等对待IORs,同时保护美国收入和国内产业,保护美国消费者,加强国家安全,维护外交关系。此外,我还确定当前入境条件使美国IORs在实际操作中与外国IORs待遇不平等。无论如何,我认为将外国IOR与美国IOR平等对待不可行,至少在本节(b)款所述的方面不行。

(d)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部长应要求所有IOR与CBP保持“良好状态”,CBP应基于IOR及其关联机构遵守美国海关和贸易法律法规的历史、缴纳所需海关义务等相关因素来定义“良好状态”。例如,被CBP发现非法进口芬太尼、硝苯或其他非法物质或违禁品(包括用于制造非法物质的前体化学品)的IOR,根据适用法律,不应与CBP保持“良好状态”。未与CBP保持“良好状态”的IOR不得进入美国或进行与进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活动,包括指定海关代理作为进口代理。

(e) 在本命令发布日起180天内,部长应根据本命令政策更新IOR登记册。这些更新应包括移除非活跃的IOR;确认活跃的IOR符合所有适用法规和披露;并基于合规历史、执法行动和审计结果等,为IOR创建基于风险的层级。

(f) 在本命令发布日起180天内,部长应为所有寻求直接从事进口相关活动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外国IOR、IOR关联公司、海关经纪、保税货物保管人和货运代理,建立加强的审查程序,包括定期审查。

Sec。3. 进口披露与认证要求。(a) 部长应采取措施,确立与本命令政策一致的更高进口披露和认证要求。这些加强要求应包括认证遵守关键供应链要求,如《通过制裁反制美国对手法案》(公共法115-44号)、18 U.S.C 545及其他由CBP与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协商确定的相关规定;披露某些外国税务和全球商业标识;并提供进口商品供应链和生产方法的详细信息,如制造商的产品标识(如型号或款式编号)或关键规格(如成分、等级或尺寸)。部长应执行所有适用的刑事罚款和民事处罚,如未遵守这些更高要求。

(b) 在本命令发布日起90天内,部长应采取措施,要求外国出口商在出口至美国前向外国海关管理局提交任何文件或信息。

Sec。4. 执法与处罚。(a) 部长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采取他认为必要的行动以加强海关法律、条例及其他规定的执行,包括参与CTPAT项目所需的条件。这些行动应包括对债券不合规提出的违约赔偿请求;限制债券内利用;增加审计;并对未尽职调查、反复代理不合规客户或未能及时配合CBP信息请求的经纪人施加最高处罚。

(b) 部长和司法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优先执行涉及强迫劳动生产产品进口及涉及误分类、低估和非法转运的进口的联邦法律,包括根据《执法与保护法案》(公共法114-125)进行的调查。

(c) 在本命令发布日起90天内,部长应采取措施修订所有符合本命令政策的缓解标准。这些修订应包括设定最低罚款下限不得低于评估罚款的50%,除非有重大影响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定最低违约赔偿下限;并取消对累犯的减轻责任。

Sec。5. 简化处理。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部长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快并加强查获和处置不合规进口品。这些措施应包括减少或取消自愿放弃的监管负担、提高高风险货物的保证金要求、授权第三方处置,以及利用19 U.S.C. 1612下的相关权限。

Sec。6. 透明度。在本命令发布日起90天内,并与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后,部长应通过采取措施制定与本命令政策一致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做法,提升海关透明度。这些措施应包括要求定期审查并根据情况终止保密请求;并发布年度执法透明度报告。根据本节设立的每项措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国家安全及其他敏感信息披露限制。

Sec。7. 考虑相关问题。在作出本命令的判决时,我已考虑所有相关替代方案,包括较少限制性的替代方案、所有合法依赖利益及其他相关问题和因素,认定本命令中的行动和政策判断是合理的结果。例如,在下令执行本命令第2(b)节和第2(c)节规定的行动时,我已考虑所有相关替代方案,包括较宽松的替代方案、所有合法依赖利益及所有其他相关问题和因素,并认为禁止外国IOR根据19 U.S.C. 1498颁布的法规提交非正式入境,并提高外国IOR使用正式入境的要求,是合理的政策判断。

Sec。8. 立法。在本命令发布日起45天内,部长应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通过贸易与制造高级参赞向总统提交加强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Sec。9. 报告。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部长应通过美国贸易代表、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和贸易与制造高级顾问向总统提交报告,说明本命令所列事项的有效性。

Sec。10. 定义。就本命令而言:

(a)“U.S. IOR”一词指的是,对于个人而言,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对于实体而言,该组织依据美国法律,位于美国境内,并且始终由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实益所有人控制;或者,对于实体而言,该实体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由部长确定。

(b)“外国IOR”一词指不符合“美国IOR”定义的IOR——即个人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对于实体,则不根据美国法律组织,且不位于美国境内, 并非总有控制性的实益所有人,这些受益所有人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不在美国拥有大量不动产,均由部长认定。

(c)就“美国IOR”和“外国IOR”的定义而言,部长应就“位于美国境内”一词的含义提供进一步指导,该指导优先防止实体利用空壳公司、虚假交易或人为的公司或组织结构来试图符合美国IOR资格。至少,要“位于美国”,实体必须具备:

(i) 其在美国的主要营业地点;

(ii) 在美国境内有重大商业活动的实体存在;以及

(iii) 在美国境内拥有足够的有形资产,考虑公司整体运营规模,以及该实体是否为无实质美国存在的外国制造商的附属机构。

Sec。11.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本命令对任何个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对其他个人或情况的适用不予受影响。

Sec。12. 一般条款。(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实施,并视拨款情况为前提。

(d)本命令旨在且不创造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还是程序性的,也不会由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任何可依法或衡平法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

(d) 发布本命令的费用由国土安全部承担。

(本文内容整理自白宫官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