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强迫劳动关税重磅落地!中国大陆维持12.5%,7月24日起实施

2026年07月27日

此前备受关注的美国301强迫劳动调查终于迎来最终结果。

当地时间7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式公布针对60个经济体“强迫劳动”301调查的最终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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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STR

中国大陆维持12.5%关税,与拟议方案一致

根据USTR公布的最终措施,本次关税分为两个档次:

10%:适用于已建立并一定程度执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的经济体;12.5%:适用于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在内的其他经济体。

原文如下:

根据总统的具体指示,美国贸易代表作出了以下决定:

10%是适用于被调查经济体的第301条关税的适当税率,这些经济体(i)实施强制劳动进口禁令;(ii)承诺通过《互惠贸易协定》实施并执行此类禁止;或(iii)实施部分制度,防止某些强制劳动物资的进口。这些经济体包括: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英国;

10%或12.5%(扣除最惠国待遇税率)是欧盟、中国台湾、日本、韩国和瑞士某些未被其他豁免产品的第301条关税适当税率,详见《联邦公报通知》;以及

12.5%是所有其他被调查经济体适用的第301条关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最终适用的12.5%税率与今年6月USTR公布的拟议方案保持一致(中国香港地区也维持12.5%税率,中国台湾地区总关税封顶10%,中国澳门地区不在调查名单内因此未被列入),并未因公开听证会而发生调整。

这意味着,历时数月的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程序结束后,美国最终基本采纳了此前公布的方案。

原文如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行动决定

基于对中国调查所获得的结果,并考虑到公众意见和证词、301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各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同时依照总统的具体指示,贸易代表决定对中国产品征收12.5%的关税,但本通知附件一和/或附件二A部分所规定的情形除外。贸易代表根据总统的具体指示认定,拟适用的关税税率以及关税范围和豁免范围是适当的,旨在促使消除调查中认定可诉诸法律的行为、政策及做法。


美东时间7月24日00:01正式生效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最终措施,本次301强迫劳动关税已于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00:01正式生效。即:7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00:01之后,进入美国进口申报环节的货物,如果属于适用范围,就要按新的301规则缴纳额外12.5%关税。


哪些产品可豁免此次301关税?

虽然此次301措施覆盖美国前60大贸易伙伴约99.4%的进口贸易,但USTR同时公布了产品豁免安排,并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布了具体HTS编码清单(可在本公众号留言“豁免清单”获取)。

根据USTR说明,本次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信息类产品。书籍报纸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其他信息传播类产品

2、捐赠物资及旅客随身物品。人道主义捐赠物资旅客随身行李等。

3.已适用Section 232关税的商品。此次301措施不再重复适用于已征收Section 232关税的产品及其零部件,主要包括:钢铁铝汽车以及适用232措施的相关产品和零部件。

4.部分关键原材料及重要民生商品为避免影响美国国内供应链,部分产品获得豁免,包括:美国无法充分生产或采购的原材料;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供应短缺的产品;可能造成经济广泛扰动的重要商品;部分食品、能源及农业相关产品。例如:石油天然气化肥部分食品等。

5.其他经USTR认定符合豁免条件的产品USTR表示,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也可给予豁免: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采购;美国国内无法足量生产;豁免有助于推动相关经济体完善强迫劳动进口禁令;加征关税无法有效实现301调查目的等。

注意:以上主要是大概的产品豁免范围和豁免原则,真正决定产品是否免征301关税的依据,是《联邦公报》公布的HTS编码豁免清单。因此,出口企业应重点核对:产品HS/HTS编码;是否在豁免税号范围内;是否同时适用Section 232等其他贸易措施;与美国进口商确认最终报关税号及适用税率。


美线下半年仍有多项政策值得关注

虽然强迫劳动301调查已经落地,但美国贸易政策调整仍未结束。目前仍值得关注的政策包括:

1.301“产能过剩”调查关税:目前仍在推进,尚未公布最终措施;

2.301对华港口费:目前,仍处于暂停期,暂停期限至2026年11月9日。届时是否恢复征收,将取决于中美双方的博弈结果。

3.《加强海关执法》行政令: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后续具体政策将持续更新。